2022年交通运输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活动预案(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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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交通运输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活动预案(精选文档)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通过车辆、船舶乘运人及其货物等渠道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急人员和物资及时运达,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等2个文件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级相关疫情防控文件。

  1.3 适用范围

  在河池市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需要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交通卫生检疫或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等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河池市交通运输局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韦世福担任;
副组长由韦善文、龙超君、莫善邦、刘磊副局长、罗鸿坚党组成员、黎月新总工程师担任,机关各科室及局属二层机构、河池运达公司、新国线(河池)公司、市公交公司及各出租车公司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交通运输行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

  2.2 办事机构

  领导小组应急方面工作由综合协调组牵头,由局安全生产监督科、办公室人员组成。负责贯彻执行交通运输应急指挥决策,与交通运输厅和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工作部门的联络,编制完善行业新冠肺炎防控应急预案,综合协调指导各工作组做好行业应急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汇总并向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厅和市指挥部报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信息。根据上级指示,协调、组织并检查落实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防控工作的各项措施。做好疫情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引导工作。督促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道路运输管控组、水路运输管控组、项目建设领域管控组、打非治违综合整治组、邮政快递行业管控组、后勤服务组按责任范围落实应急工作职责,制定细化本组防控工作应急工作预案,加强疫情突发应急演练,落实值班零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值守,加强信息报送,确保信息畅通、及时、有效,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局各工作组责任领导、组长和综合协调组。

  2.3有关单位(科室)对应职责

  2.3.1局综合运输科:负责指导道路、水路及城市客货运、城市公交交通方面的疫情防控工作,打击黑车、非法营运,督促协调指导河池交通技校及驾培机构做好相关疫情防控工作。

  2.3.2局建设管理科:负责指导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方面交通建设、养护单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要求。

  2.3.3局财务审计科:落实局防控疫情资金保障,协调落实“三不一优先”。

  2.3.4局科技信息科:协助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面向公路、水路管理机构、乘运人员等的卫生防疫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活动,增强社会群众的防范意识。指导通过大数据分析疫情防控措施,做好通讯保障和视频调度(点名)技术支持。协调局办公楼卫生消毒通风,配备必要的疫情防控药品和条件,落实局机关人员疫情期间疫苗接种、后勤保障工作。

  2.3.5局政策法规科:督促指导交通执法部门配合开展道路运输防疫检查,配合公安、林业等部门查处违法违规通过道路营运交通工具运输野生动物行为,打击百吨王等超限超载行为。

  2.3.6局人事教育科:做好工作纪律监督和人员考勤,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疑似病例排查上报。协调局办公楼卫生消毒通风,配备必要的疫情防控药品和条件,落实局机关人员疫情期间后勤保障工作。

  2.3.7局机关党支部:引导局党组织和党员投身防疫工作。

  2.3.8局铁路航空办:指导河池机场、火车站落实疫情防控方面工作要求。

  2.3.9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根据卫生健康等部门需要配合设置农村公路卫生检疫站点,对运输工具进行检疫、检验、消杀,防范疫情通过农村传播,保障相关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设备等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2.3.10市道路运输服务处: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客运班车严格按照规定站点停靠,指导汽车客运站、道路客货运、城市和公共汽车经营者做好站场、车辆卫生通风、消毒工作,督促指导出租汽车、网约车等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车辆通风消毒,根据卫生健康等部门需要配合设置汽车站场卫生检疫站或留验站,对乘坐人员进行检疫、检验,防范疫情通过客运站场传播,并做好应急运力储备。

  2.3.11市港航建设发展中心:根据卫生健康等部门需要配合对乘坐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检验、消杀和配合设置港口客运站场、船舶卫生检疫站或留验站,防范疫情通过水路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做好应急运力储备,提供应急物质、人员运输保障。

  2.3.12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督促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参建人员、农民工返工后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2.3.13河池路政执法支队:根据卫生健康等部门需要配合设置普通国省道卫生检疫站点,对运输工具进行检疫、检验、消杀,防范疫情通过普通国省道传播,保障相关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设备等运输车辆优先通行,打击非法营运、百吨王等超限超载行为。

  2.3.14河池市邮政管理局:做好邮政快递业相关防疫工作。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建立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联系机制,保障信息渠道畅通。按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意见,在车站、码头、渡口等区域建立预警信息点,落实预案等应急准备,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监测

  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工作机制,负有道路客货运、公路、水运、城市公共交通等各种运输方式监管职责的单位每日按时报告辖区内由车、船、场站等移送发热旅客的人数,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中列为疑似病例、确诊人数以及开展防控工作的有关情况等。

  3.3预警

  3.3.1 预警级别: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发展势态,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预警(特别重大)、Ⅱ级预警(重大)、Ⅲ级预警(较大)、Ⅳ级预警(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

  3.3.2预警信息来源: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其它有关机构提供的信息。

  3.3.3预警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启动应急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防联控,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相关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的值守制度;

  (2)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特定措施、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按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指导意见,在车站、码头等处建立预警信息点,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可能的事发地公路、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及时通报毗邻地区的运输管理部门,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乘运人员传播。

  (5)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领域可能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作出必要的应急准备。

  3.4 预警解除

  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能发生或对交通运输行业造成的危害确认已经消除时,有关单位要及时上报预警解除信息,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解除预警警报后,响应单位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4应对处置

  4.1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坚持属地为主,各单位收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事发地、发现地的公路、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等单位应立即将事件信息报送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信息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类型、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报告。

  4.2应急响应

  根据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响应、指示或信息,市交通运输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步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统筹协调全市交通运输系统的应急处置工作。

  4.3响应措施

  4.3.1按照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以及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应急处理的决定,以及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在车站、码头等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或留验站的要求,配合开展交通卫生检疫。

  4.3.2及时将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的有关疫情通知至有关单位。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对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水路运输经营企业以及乘运人员进行相应的卫生防疫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提醒旅客不得乘坐未取得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车辆、船舶,不得携带或者托运染疫行李和货物。

  4.3.3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旅客检疫工作,在相关车站、码头设置检疫站,重点加强区域污染物的消毒处理。设置临时隔离场所,防治扩散、传播。

  4.3.4发现车船近期曾经载运过疫情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4.3.5组织对驾驶人员、乘务人员和船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疫情感染症状的,不得安排上车、上船。

  4.3.6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客运站点旅客体温检测,严厉打击违规站外上客。做好汽车客运站、道路客运、城市公共汽车的站场、车辆出租车、网约车卫生清洁和通风、消毒工作,加强对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日消毒”和“每班次通风”。

  4.3.7协调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设备等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4.4 响应结束

  与交通运输行业有关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已消除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发布应急响应终止决定,响应单位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5善后处置

  5.1征用补偿

  各单位财产因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2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各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处置概况、处置措施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交通运营企业要在车站、码头组建应急处置队伍,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能力。

  6.2 物资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应急物资使用机制,提高应急物资合理调配和使用能力。各单位优先通过自行采购保障应急物质,紧急时,通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机制逐级上报协调解决。

  6.3 资金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安全防护物资等需要。

  6.4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公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卫生应急交通运输保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卫生应急处置人员和物资的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

  6.5生活保障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积极为应急处置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6.6 人员防护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涉事责任单位要为应急处置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7 通信保障

  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构建覆盖全区交通通信应急保障系统,全面提升通信信息网络的支撑能力,确保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公路、水路运输通信畅通。

  6.8 教育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协助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面向公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乘运人员等的卫生防疫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活动,增强社会群众的防范意识。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形势变化及使用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管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7.2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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