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5篇

篇一: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是实现法治的最基本的职能部门。在我国四级审判体制中,处在司法最前沿的基层人民法院担负着绝大多数一审案件的审理,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位置。在各种案件的审理中,民事审判对化解社会纷争,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司法理念的革新进步,在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不断遭遇到诸多法律适用的难题和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的空白,从而制约了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影响了基层人民法院实现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故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和思考。

  一、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送达难的问题突出

  送达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效率影响最大的因素,恰就是送达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表现有:

  1、直接送达。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的送达地点单一,签收人范围过于狭窄。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而且送达签收人仅限于“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对于有相当识别能力的同居人或受雇人员则不属送达签收人之列。所以,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

  2、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但是,在实际送达中,由于基层组织界限难以把握,特别是对于农民工、外来暂住人口等人员的基层组织难以确定。同时,是否到场见证,完全取决于基层组织人员的自觉,对于不愿或不配合法院送达的情况下,法院无能为力。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

  3、委托送达。有的受委托法院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在接受外地法院委托送达诉讼文书时,往往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达的,却说当事人找不到,能够及时送达的却拖延送达。所以,造成委托送达周期过长,客观上影响了办案效率。

  4、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期限太长。一次公告即为60日,一件民事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需经多次送达,从而延长了案件审理的期限,进而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其次,费用太高。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对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是不小的负担,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则明显增大了诉讼成本。最后,不利于操作。在法院的公告栏或者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做法,虽简洁、方便、成本低,但因不便于证明人民法院确已送达的事实而在实践中很少被采用。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5、邮寄送达。由于当事人地址变更等原因,邮寄多次被退回,不仅延长了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而且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用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其送达日期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在送达过程中,有时邮局不是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企业传达室等签收再转交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诉讼文书几次周转才转到当事人手中,如果以邮局回执记载的日期计算上诉期限,则早已超期,当事人如何行使上诉权成为一个难题。同时,由于邮局的投递规定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送达,投递的法律文书通常由他人代签,所以达不到送达的效果。也为将来案件执行等环节埋下隐患,甚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

  (二)、法律适用和执法尺度不统一

  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着绝大部分的一审案件,也直接面对着社会的底层人民,纠纷多、矛盾大。由于基层法院一直注重解决社会的具体纷争,而司法理论工作相对薄弱,对一些因法律本身的缺陷和滞后而造成的矛盾没能深入研究,制定统一的适用标准。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所引起的城乡差别和地域差别,导致同一法律制度在不同地域的适用遭遇不同程度的尴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采信的标准不统一。特别是举证期限、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程度及证明力大小的确认问题较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3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33条第2款

  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该条第3款同时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必须于庭审前,在其双方约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充分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在不同区域,特别是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所导致的公民法律意识的差异,使《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制度在具有差异性的不同区域所适用的实际效果表现出更大的差距。在农村地区,虽说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之以前有了很大提高,但与城镇居民做横向比较,则明显存在很大的差距。在当前,仍有不少农村居民对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缺少必要的了解,对什么叫证据、怎样收集、什么时间提交、逾期提交的法律后果等不甚清楚,同时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很少请律师,通常都是两手空空来进行诉讼。他们认为,只要我“有理”,什么时候说出来都一样。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民事案件时,若严格按照《证据规定》来操作。则必然达不到查清事实、正确区分责任、准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可能出现同样的案情,同样的事实,因不同的人起诉,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由此也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不满。

  2、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尺度不统一。法官应当有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具有一定的范围和标准,在同一地区,甚至是同一法院,因自由裁量权的尺度不统一,导致判决结果相差甚远,这既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也极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误解。特别是在医疗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等赔偿案件中,由于缺乏切实可行的统一标准,很多案件在计算赔偿金额时相差很大。有些是因为法律的规定,如城镇与农村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有些是因为不同法官的酌定标准不同,如人身损害赔偿里的精神损害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标准,离婚案件中小孩的抚养费等标准,都会因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甚至是不同的当事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人而产生不同的结果,有时相差悬殊。这些都会让当事人很不理解,他们会把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的矛盾转嫁到法院,觉得法院不公正,因人而异,继而丧失了对法律,法院的公信力,甚至选择不断的上访和申诉,给法院的正常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和压力。

  3.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和适用不统一。法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存在个体差异。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是明确的,但法官在对其理解上,则可能受不同知识框架、个体认知背景、经验和价值评价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对法律文本理解上的差异。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会根据自己的理解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在同一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没有深入调查研究,没有在相似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形成统一认识。基本相同的案件在法院的不同审判庭审理,有的选择适用《民法通则》,有的选择适用《合同法》,还有的选择其他部门法,从而导致不同的结果,让当事人很难接受。

  (三)司法水平不高

  1.办案效率低下。“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要做到真正的公正,必须以司法的效率做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司法效率低下的情况表现得尤为突出,很多审判执行案件久拖不决,社会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2.案件质量优劣不均。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当庭宣判能力,当庭调解能力,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等方面能力有所差异,而这些能力直接影响到案件质量的高低。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很多案件的审理质量不高,导致二审改判、发回重审,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也破坏了法律的威信,破坏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二、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送达难以及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反映出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能引用准确的法律规范,致使很多社会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甚至又引发了其他矛盾。

  (二)调研工作不够。基层法院的调研工作过于薄弱,没有对审判中遇到的新问题深入研究,并提出可行的对策。导致审判同实际脱离,不能很好的履行人民法院的职责。

  (三)审判力量不足。由于法官审批制度的严格和法院进人渠道的狭窄,致使法院审判力量不足,基层法院没有自主招录工作人员的权利,加上经费紧张,不能聘用一些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很多庭室没有书记员,甚至连一个合议庭都不能组成,只能相互借用。基层法院法官除了开庭审理,制作裁判文书,还需投入精力参与送达,调查取证。这就使得法官怠于在制作裁判文书上下过多的功夫,对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一定的影响。同时,有限的书记员要参与庭前、庭中、庭后等一系列,工作,任务相当繁重。造成审判人员、书记员均感到分身乏术、疲惫不堪,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工作热情,进而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知识更新不及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案件和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现,法官的既有业务知识已经无法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但法官业务知识更新渠道和制度不够健全,致使法官业务素质没有得到提高。新型案件的不断出现与法官业务知识更新的不及时的矛盾在基层法院显的尤为突出。

  (五)工作考核机制不健全。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法院的工作也在接受着新的挑战。法院原有的工作机制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与当事人的司法需求的矛盾逐渐显现,例如法官调解率的考核机制在促进调解的同时也带来了个别法官为了追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求调解率导致案件久调不决。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解决以上问题长远的根本的方法,应当是努力发展国民经济,消除地区、城乡差异,加大法律的宣传普及力度,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但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非一朝一夕可作到的。所以在不断朝着这方面努力的同时,可采取一些其他措施来弥补现实工作中的不足。

  (一)针对送达难问题的措施

  1.借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军人和被监禁人或被劳动教养人的转交送达的制度,并扩大其适用范围,使村委会、居委会、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均成为转交送达的转交主体,以满足对那些生活、工作不规律的当事人的送达需要,改变多次送达而不能的局面。

  2.缩短公告送达的期限。在报纸和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发布和张贴公告,并不能达到实际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的作用。因为这两种公告方式通常被送达者是很难通过正常途径得知的。公告送达的另一作用是将无法找到被送达人的案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公告送达的案件一经公告,即可达到接受监督的作用,无须再等60日。所以规定公告送达以60日为限,缺乏必要性,可考虑适当缩短公告送达的期限,以提高办案效率,及时的化解社会矛盾。

  3.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和被送达人原住所地公告送达的,应引入见证人制度。在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层人民法院,可邀请监督员作为公告送达的见证人。

  4.建立送达时间告知制度。在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形下,若不能当庭宣判,则可在庭审结束时告知当事人具体的宣判时间,并明确其不按时到庭即视为宣判和送达的法律后果,并将这一内容记入庭审笔录。在当庭宣判的情形下,可直接告知当事人领取法律文书的具体时间和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并记入笔录。如此可避免当事人在庭审后因逃避裁判结果而造成的送达难的问题。

  (二)针对法律适用和执法尺度不统一的措施

  1.对法官进行专题知识培训。针对本院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对法官定期进行专题知识培训,提高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的能力,以求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一致性,对理解和应用上有分歧的问题统一认识。

  2.强化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在法院内部以审委会为依托,对于本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类型的、认识不统一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形成具体的指导意见并定期予以发布,指导本院以后的审判实践活动。

  3.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和专业审判经验交流会。在基层法院内部和不同法院之间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和专业审判工作会议,就在理解和适用上不统一的法律问题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进行探讨,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以求同一法院和不同法院之间在这些问题上达成共识。

  4.以典型案例指导司法人员的法律适用。对于在典型案件中出现的模糊的或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问题,报送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对下级法院或本院进行指导,以达到同一法律问题在同一地域的统一适用,从而做到同一类型案件在一定地域内的“同案同判”。

  (三)针对司法水平不高的对策

  1.多措并举,努力提高法官素质。提高司法效率,关键是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行为主体,其素质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一方面,国家以立法形式确定了法官的准入制,《法官法》规定法官必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须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另一方面,加强对基层法院现任法官的岗位培训,定期组织法学专家开展讲座,加强对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审判技能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培训,鼓励法官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自我学习,借鉴和学习先进省份法院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努力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素质,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2.在基层法院现有人员基础上实现合理配置。改变基层法院现有的人员配置,将案件的审理变法官单独审判为法官、书记员共同参与,明确分工。法官主要负责案件审理和制作裁判文书,书记员由聘任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庭审记录,案件庭前准备工作。

  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院审判人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3.加大对基层法院的投入力度。当前,有些基层法院配置先进的电脑处理系统和自动化设备,从而加快审理速度,这在先进省份已取得很好的效果。同时国家财政对法院办公经费予以保障,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补贴及时发放到位,这样才能激发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篇二: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总体上是朝好的方向发展,特别是今年以来,通过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布署的规范执行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工作,执行行为的公正性得到进一步保障,促进了执行工作的实际发展。今年1至10月,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执行案件的实际结案率同比提高11.85%,执结标的额同比提高48%,当事人的投诉宗数明显减少。然而,执行工作也有令人担忧的方面,其中,长期困扰法院的“执行难”

  问题仍无法彻底解决的主要问题。影响解决“执行难”的因素有其多样性,既有存在共性的相同原因,也有因地域、经济发展差别引起的外部困难。

  一、基层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分析

  (一)现阶段执行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要求,人员业务素质相对较低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较为突出。

  几年来,各级法院都大力开展业务专业培训和学历再教育等工作,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不可回避的是,执行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仍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要求。原因之一是执行工作本身就是有一定难度的工作,除了要求执行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业务知识外,还要有高超的人际交流和外出调查能力。此外,高度的敬业精神和毅力恒心也是做好执行工作的条件之一。可见,执行工作人员无论是在业务综合素质或处理、决断事务能力方面的要求都不低于审判人员。

  但是作为目前普遍的现象,执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总体上要比审判1页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业务庭的低,是法院内部众所周知的事实。主要体现在:在日常工作中,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掌握的量较少,学习和掌握所花的时间更长,准确理解和领会乃至深入研究的能力相对较差;对工作不足的发掘、归纳、分析、调研以及解决能力相对较弱;在日常工作中,按部就班地套用

  “老经验”、“土办法”的多,改革创新的点子少;遇到新问题、新情况主动调研分析、攻坚克难的少,束手就策、或等或放的多;等等。

  此外,从事执行工作人员在结构上明显不合理。以江南区法院为例,执行庭全庭在编人员9人中,庭长、副庭长3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4人,书记员人数占了全庭的45%。由于工作量大,原本没有独立办案权的书记员也只能充当审判人员来使用。且不论其独立办案合不合法,由于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理解运用以及办案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客观制约了执行工作效率和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二)案件增多、人员偏少,执行工作人员大多感觉身心力交瘁。

  当前,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配备与案件增加的比例不平衡,执行工作人员几乎长年处于超负荷状态。以江南区法院为例,全体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为10人(含1名担任内勤的聘用书记员),在全院干警(未含所属法庭人数,下同)中所占的比例情况为:在编人员9人,占全院在编人员的19%;全庭工作人员10人,约占12.6%。由于从事执行工作人员偏少,人均办案量必然偏高。该院三年来受理各类审判案件4532件(2005年统计至10月,下同),受理执行申请案件2165件,各审判业务庭(含立案庭送达和诉讼保全工作人员)人均2页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受理案件数为156件,执行庭的人均受理案件数则为216件,人均比审判庭多出30%。同时,由于近年来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证据规则的不断完善,审判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外出调查取证的工作量大为减少,因此,执结案件的诉讼成本远远高于审结案件。

  就整个执行部门而言,近三年来执行庭人均年均受理新案约70件左右,即使全年365天都不休息,全部执结完毕也要求平均5天左右既执结一件案件,包括完成送达执行通知书、调查和核实财产情况,送评估、拍卖、强制腾迁以及强制执行扣划、交付等大量的工作事务。而事实上,由于受司法环境、法院办公条件以及执行工作人员个人等因素的制约,目前法院维持60%左右的实际执结率已是在干警高负荷的条件下取得的。执行人员长期心身俱惫,必然导致结案率下降、办案质量粗糙、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无法高度统一等,这也是基层法院的普遍现象。

  (三)开展学历教育、专题活动与工作时间存在矛盾突出

  开展学历教育以及各类专题活动与工作时间之间存在的矛盾,也是目前基层法院工作中遇到的较为突出的问题。据统计,目前江南区法院近80%的执行人员要进行学历教育(包括专升本、攻读研究生班等)或参加司法考试。一年中这两项学习所占用的时间至少为一个月以上,再加上院、庭内统一布置的各种专题学习、教育、培训等,能用于工作的时间并不多。每年到这些活动的高峰期,当月的结案率都要大幅下降,当事人的上访、投诉率都会提高。如2005年本科学历学习和司法考试复习高峰期在6、7、9月间,该院执行案件当月结案数即比53页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月份分别下降60%、78%和82%。虽然磨刀不误砍柴功,但占用大量时间进行学习、考试对当前执行工作案多人少的状况无异是雪上加霜。

  (四)工作成效评价和奖惩机制未真正形成,效果不明显

  目前,对执行工作和执行人员的工作成效评价和奖惩机制未真正形成,还是沿用全院审判庭人员统一的评价办法,没有全面反映出执行工作的内在特点,因而所应起到奖惩作用较小,效果不明显。

  (五)有效的新办法新措施少,解决新问题的点子不多

  受工作压力和业务能力的限制,执行人员在创新工作方法和解决问题上的新点子不多,工作只能维持在原有的轨道上运行。

  综合以上的情况不难看出,为什么每年都想方设法解决“执行难”并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努力,却始终不能彻底解决而不得不走上恶性循环的老路。究其原因很多,内在根源之一就是人员数量偏少、工作量偏、业务素质相对较低、没有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奖惩机制。

  二、关于解决对策和建议

  解决“执行难”自然不是短时间内能一蹴而就的,很多问题也不是单靠法院一家就能解决的。但是,通过法院内部工作机制的改善和改良,对解决或缓解“执行难”

  肯定是有益的。解决问题,离不开领导重视,包括思想意识上的重视和实际行动上的重视。当前要借最高法《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练这项制度能真正落到实处,没有应训不训的现象。接受训练的,要进行认真、严格的考试、考核,保证被训人真正地学到和掌握相关的业务水平和技能。同时要建立正常的人员交流、学习机制,避免审判人员到一个业务庭后就一成不变。通过交流,把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的人员安排到执行庭,从而带动提高全庭的综合能力。

  (二)解决案多人少的突出问题。一是积极向上呼吁,争取增加法院人员编制。二是领导要转变观念,在内部进行较大规模的人员结构调整,逐步增加从事执行工作人员的数量,从目前近20%的比例提高到30%仍至更高。三是实行定期交流:院内干部在进入审判庭上岗前、提拔任用前,都要先到执行部门工作一至两年以上,这一措施既能增加从事执工作的人员数量也对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特别是理论、调研工作能力水平。四是对部分工作进行分流。巩固财产的评估和拍卖剥离做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案件执行前的准备和执行当中的听证等工作与执行人员、执行庭进行剥离,既符合分权制约的方向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执行工作压力。

  (三)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分类管理,解决工学矛盾问题。真正把好进人关,坚决杜绝本科以下学历的人员进入法院而形成负担。逐渐提高进人门坎,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进入法院特别是进入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先决条件。对“老人们”做出硬性规定,为各类占用工作时间的学习和考试定出统一的严格时间限度。

  (四)开拓创新,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首先是继续抓好调研工作,形成大家都来关心执行工作的大调研格局。规定直接从事执行工作的人5页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员要多动脑筋,其他部门的人员特别是审判业务的法官也要为解决执行难出谋划策,把调研成果及其转化作为能否进入审判业务庭工作和提拨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其次是上级法院应及时出台有关配套方法和指导措施,就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统一的改革方向,避免辖内各法院各行其是或无所适从。

  6页

篇三: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4473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现实困境及解决思路

  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现实困境及

  解决思路

  小慧

  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尤其是派出法庭审判力量匮乏,有的甚至不能自行组成合议庭。这里就传导出一个信号:社会对司法需求较高的期望值与法院审判力量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而现行法官制度方面的缺失,以及任命、晋升、退职等机制的制约,导致一些优秀法官跳槽转行,更加剧了法官

  “断层”和优质司法资源的流失。该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如何在引进新生审判力量的同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就该问题的解决提出几点思路,与大家商榷。

  一、审判力量不足的现实表现

  4473(一)案多人少,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基层法院案件逐年增多,但一线办案法官人数增长缓慢,随着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多数法官案件多,头绪乱,除了开庭裁判,还需要承担案件受理后所有程序性工作如调查取证、送达等,不得不放弃节假日,双休日。加之涉诉信访风险的压力,易造成情绪不稳,忧虑、失眠,心理负担重,身体状况欠佳。某县法院年度身体健康检查显示:法官群体中亚健康人群占到80%以上。

  (二)有限的法官忙于应付繁重的审判业务,不能进行有效的充电学习。社会矛盾凸现,新类型案件增多,案件审理难度加大。而与此同时,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要想办好手中案件,法官必须掌握新的知识点,知识层面的补充成为必然。但时间上的冲突,使法官不能很好地参加系统的培训学习,或多或少会影响到案件办理的效果。

  (三)年轻法官跳槽转行现象严重,影响到法官队伍的良性循环。受大气候的影响,已被任命为审判员的年轻法官通过考试、选调等方式离开法院,年轻法官的持续流动和资深法官的提前离岗,造成审判中间力量不足,影响到法官队伍的人才结构,造成法官年龄结构不合理,制约了法官队伍的自然有序更替。

  二、造成审判力量不足的原因:

  4473(一)审判员、书记员权责不分,加大了一线法官的工作量。大多基层法院没有对书记员进行统一科学的管理调配,分工不规范,使得一些本应由书记员完成的审判辅助性工作没有分离出来,完全由法官自己去完成。法官纠缠于繁琐事务,不能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审判工作中。

  (二)行政性事务较多,造成法院人才结构不尽合理。对法官实行行政化管理,使法院有着较浓的行政色彩,要开各种各样的会议,参与各种各样的活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召开的会议、参与的活动,比如下乡扶贫、清扫街道,法官都要参加,还有各种行政指标要完成。导致一些法学理论功底较高、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长期无奈地滞留在政治处、办公室等非业务部门,从事后勤服务工作,使审判力量更加紧缺。

  (三)法院的人事、任免及经费受制于地方,人员调配缺乏灵活性。在现行管理体制下,法院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管理仍然沿袭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法院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地方政府。一方面一些占法院事业编制的人员受地方事业编制所限,即便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也不能任命为助审员、审判员,按政策规定无法进入法官序列,不能充实到审判队伍中去;另一方面具备任命资格的人员因种种原因迟迟任命不了,影响到干警积极性的发挥。

  4473(四)将法官按照公务员模式进行管理,不能有效发挥法官这一特殊岗位的职业优势。法官退休参照公务员的年龄,使大批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因政策等原因提前离岗或离职,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而新进人员从进入法院到任命为审判员的周期较长,不能及时有效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现状。

  (五)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使人才流动加快,造成基层法院审判资源流失。一是近年来,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律师、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与法律相关的职业经济收入大幅攀升,加剧了法官与其他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二是基层法院条件差待遇低,法院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升迁、提职机会较少,影响到法官队伍的稳定性;三是近年来相对宽松的考试招聘和遴选政策为法官跳槽提供了可能。鉴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一些业务过硬、有着丰厚法律功底和一定审判经验的年轻法官为追求更适合个人发展的职业平台,通过各种选拔途径调离法院,向高收入职业和沿海等发达地区流动,造成人才流失。

  三、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思路

  审判力量不足问题有着多方面的因素,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政策及司法体制方面的深层次原因,因此,缓解审判力量不足问题不仅仅是法院一家的问题,是一个多部门联动的系统工程,更重要的是一个司法体制的问题,需要政策支持、需要从多方面通过立法途径予以

  4473完善。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解决审判力量不足与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的矛盾,提出以下几点思路:

  (一)科学整合审判力量,强化内涵式发展,实行分类管理,实现法院审判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强化自身建设,在争取外部支持的同时,法院自身作为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依靠自我完善与内部挖潜提高审判队伍效能。一是减少行政性事务,突出法院工作特色。一方面建议地方党政机关通过完善制度和其他措施,尽量避免让法官从事不必要的行政事务性工作;另一方面进一步优化和统筹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人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拔或者通过组织调整等方式,尽可能把非审判部门有审判资格的人员调整到业务部门,增加一线审判力量。二是实行分类序列管理。明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的类别和职责,设置员额比例。法官的职责就是审理案件,对案件质量负责;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为审判辅助性人员,帮助法官完成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和其他事物性工作。建立专业的书记员队伍,对书记员进行专业的输入和速记、整理卷宗等业务培训,把审判辅助性工作尽量交书记员来完成,减轻法官的工作量。在法官员额确立的基础上,科学设立法官助理,配备相应的书记员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使具备较高素质和能力的法官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审判工作中。

  (二)创新推进编制管理,盘活现有编制资源。

  2019年3月23日,447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9〕5号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根据此意见规定,可将法院占事业编制的人员逐步过渡为行政编制,进而打破法院事业单位中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员不能任命为助审员和审判员的门槛,让更多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进入法官序列。充实一线岗位,最大限度地满足审判一线的工作需要。

  (三)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建立科学的法官等级与晋升机制,让年轻法官有合理的晋升预期。法官是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职业,我国现有的法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模式,起点偏低、部分规定欠科学性,对当前的法官职业化进程存在制度上的瓶颈,不能有效保障法官职业地位和法官身份的稳定性,不利于高素质职业法官群体的形成。因此,应改革现行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尽快建立有别于党政机关、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新体制,改革法官晋升、选任制度,科学确定法官员额,重置法官任职资格及晋升条件,改革法官选任方式。在级别待遇、提拔任用上用足政策,把法官级别、职务、职级的构建建立在法官的审判业绩、业务水平、工作年限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任命、晋升。建立科学的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相配合的晋升方式,可以保障法官的地位提升不受外界的影响,使其潜心钻研审判业务、提高审判技能,有利于年轻法官的成长,提高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确保法官队

  4473伍的稳定性。

  (四)进一步改善司法环境,大力加强法官职业的安全保障。在一些成熟的法治国家,法官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美誉,保障措施到位,工资待遇优厚,在这些国家法官是流动性最小的职业之一。而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利益冲突加剧,各类社会矛盾凸显,法院无形中成为各种矛盾的“交汇处”和“发泄口”,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表现尤甚,法官的职业风险也随之加大。因此,应进一步增强司法权威、建立法官职业的安全保障,把《法官法》关于法官享受保险待遇的规定落到实处,建立统一的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增强法官抵御职业风险的信心和勇气,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使法院真正成为“铁打的营盘”,有效增加法官职业的吸引力。

  (五)健全法官管理机制,走法官精英化的道路。充分发挥资源效用,健全法官管理机制,建立精干高效的法官队伍,发挥“人半功倍”的效果。一方面着眼于提高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着眼于实现人才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教育、培训,整合、优化现有司法资源,走法官精英化的道路,使法官能够胜任审判工作的各项要求;另一方面加大信息化在审判工作中的利用,剔除司法活动中的无效劳动,科学周密进行各个环节的衔接。信息化本身既是重要的司法资源,又是节省其他司法资源的有效手段。要通过信息共享、网上办公等措施的利用充分发挥信息化对办案的服务、保障作用,提高整体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4473让法官轻松从事审判工作。

  (六)加强和完善陪审员的培训使用,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范围和数量。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可以说,人民陪审员是一支编外法官队伍。在法官队伍年龄老化、后续审判力量不足的情形下,重视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培训、管理和使用,可以有效弥补审判资源不足的现状。从而达到既监督审判工作又缓解法院工作压力的目的。当前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不足,相关经费匮乏,落实不到位,陪审员参审率不高。因此,政府应尽快落实对陪审员的培训、参审等相关经费,畅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渠道,以缓解审判力量不足带来的压力。

  (七)尝试实施法官弹性退休制度,即强制退休与自愿退休相结合。首先,适当延长法官的退休年龄;其次,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自愿退休制度,即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退休由法官决定,退休后的法官仍然可以选择案件非全职地参与审理,推迟免去其审判员职务的时间,由单位返聘,让其继续办理案件,作为应急之措,以弥补审判力量不足的缺憾。

  总之,解决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不是单靠法院一家就能解决的问题。笔者在此只是希望能通过探索提供一种思路,多方借力、协调推进,在务实中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困良方,以有效缓解审判力量

  4473不足问题,促进法官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

篇四: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

  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积极履行民事审判职能,努力化解民事矛盾和纠纷,为维护稳定大局、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大量工作。

  一是依法开展民事审判活动,及时审结、执行了一大批民事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化解了很多社会矛盾和纠纷。

  二是切实加强民事审判管理和司法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审判运行机制,提高了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是通过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加强基层司法服务、开展司法救助等工作,提升了民事审判工作水平,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稳妥地审理城市建设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为“大建设”向纵深推进但是民事审判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审判工作内容和方式、方法上,案件的审判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工作原则有待进一步落实,调解的空间仍需扩大,调解的手段仍需强化。

  二是在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上,法官的政治素质和办案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案多人少的矛盾需要解决,法官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空挂等现象亟待解决。

  三是在新形势下的工作环境上,司法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基层法庭基础设施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取证难、送达难、执行难等特殊疑难问题需要解决。

  四是在工作细节和服务质量上,工作态度、方式、方法需要改进,便民、利民服务措施需要完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等。

  因此建议:一要进一步提升民事审判工作质效。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事审判工作的新思路,健全和完善审判质量保障机制,遵循民事审判工作规律,完善“繁简分流”机制。要充分发挥审委会、合议庭等审判组织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的作用。要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原则,进一步提高当庭认证水平和宣判率。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法律文书质量,严把案件质量关。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既要加大调解力度,又要对不能调解和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依法判决,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庭民事审判工作的分类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延伸审判职能,服务基层司法。

  二要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要加强对民事审判工作队伍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法治教育以及思想道德建设、廉政建设,引导法官讲政治、讲大局、讲服务,强化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努力提高法官运用法律、驾驭庭审、司法调解、判决说理等方面的能力。大力培养和充实民事审判队伍,充分挖掘内部潜能,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确保一线审判力量。要不断改进人民陪审员工作办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法官,帮助法官减轻工作压力,提高基层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三要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监督。要加强民事审判权的内部监督制约,建立健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和主动纠错的意识。要重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积极推行审务公开,有计划地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参加旁听庭审,提高公信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要进一步优化民事审判工作环境。要切实增强能动司法理念,主动争取乡镇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与村(居)等基层组织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借助社会各方力量化解案多人少矛盾,同时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要加强巡回审判与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联系,尽可能使大量的矛盾纠纷通过非诉手段妥善化解。要结合“六五”普法规划与民事审判实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

  宣传教育,为民事审判工作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法庭基层基础工作,优化执法环境。

  五要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研究。要认真研究新时期、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取证难、送达难、执行难等问题,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立案难等热点、难点问题,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方式方法,积极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和谐。

  六要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理念,提高为民服务质量。要切实加强诉讼中心、信访接待室、人民调解室等窗口服务能力建设;强化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畅通便民利民渠道,提高为民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要改进工作态度,规范收费行为,树立法院形象。

篇五: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基层反映

  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今天,的为大家了一篇关于《: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诉讼服务中心作为法院的窗口部门,包括了“提供导诉、诉前调解、立案审查、案件查询、材料收转、司法鉴定、判后答疑”等一系列服务,目的就是让当事人能够在法院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但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运行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布局合理的窗口服务部门,不仅能最大程度的满足人们群众方便、快捷、高效、便民的要求,也能最大程度优化法院的职能要求,对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亲和力也有很大程度的帮助。结合对基层法院的建设情况的调研,我们认真分析总结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存在的问题

  (一)诉讼服务中心所涉的功能众多,但功能表达轻重不同。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有诉讼引导、立案审查、收费退费、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诉前调解、排期送达、信访接待、判后释疑等窗口,但大多基层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只是立案、接待、排期等窗口的功能发挥较为完善,对设置的其他窗口没有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而是临时抽调相关人员处理事务,导致其功能的发挥不完善。

  (二)诉讼服务中心人员素质不高,难以适应化要求。诉讼服务中心作为一个服务性的部门,在基层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之下,往往把一些年老体弱的干警安排在诉讼服务中心,这些要对审查立案、信访接待、排期送达等技术性不高的事务能够完成,但对信息化运

  用却难以胜任,导致诉讼服务中心运用信息化提升服务质量的水平不高,不能适应新形式下法院工作对信息化的要求。

  (三)软硬件配备缺乏。大多数基层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建筑面积达不到最高法院要求的500平方米以上,为到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的场所不够。一些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软件设施缺乏,制约了诉讼服务质量的提升。

  (四)立案法官立审不分。立案的职责只应按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形式上审查的登记立案,但实际上立案的时往往不仅要对形式进行审查,还要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导致立审不分的情况。

  二、解决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明确分工、合理规划功能区域。诉讼服务中心划分为三大职能:一是诉讼引导、案件查询、约见法官、送达工作、释法答疑、费用会收取退缴、司法救助、案件移送、便民服务等诉讼服务职能;二是立案登记、小额诉讼审理、诉前财产保全、调解确认等纠纷化解职能;三是多元调处、速裁案件、繁简分流、调审衔接等案件分流职能。

  对于诉讼服务中心的几项功能,应根据各基层法院的实际地形和情况,将其划分成相应的区域,并将各区域负责的职能进行标注,让当事人一走进诉讼服务中心就能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找到相应的区域和部门进行办理相关事项。

  (二)因地制宜、合理配备人员数量。在划分处具体的功能部门和区域后,根据功能和实际情况配备人员,防止未人员的浪费和人员的缺乏。

  (三)加大投入,配齐软硬件配备。尽量选择面积足够的场所作为诉讼服务中心的办公场所,如受办公场所条件限制不能提供足够办公面积的,可以将立案和排期、鉴定等工作办工场所分开。配齐足够的软件设施,最大限度的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的服务职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立审别离、合理规范立审职责。立案法官只负责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对案件是否应予立案进行审查,不再同时具体办理其他类型的案件,对于确需诉讼服务中心进行办理的案件,如诉前调解案件等,应建立专门的诉前调解办公室,并由专门的诉前调解法官进行调解处理。

推荐访问: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基层 法院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