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工作人员兼职最新规定9篇

篇一:国企工作人员兼职最新规定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及国企一般员工可否兼职?

  问:国企一般员工,可否兼职?(某县粮食局下属的国有粮油公司会计,中共党员,为其它11家粮油公司做账,从每个公司每月获取500元的报酬,八年来累计获取报酬10万余元,问该会计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某国有企业职工)

  答: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7月1日

  中办发〔2009〕26号)

  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允许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一般员工,可否兼职?这需要从《劳动合同法》中寻找答案。

  首先,应当看到,在我国,大体上,公务员的纪律严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严于国有企业。

  其次,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可以看出,国有企业一般员工可否兼职,注意把握两点,一是该国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否严格禁止员工兼职;二是该员工兼职是否影响本质工作,是否与其他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再次,须严格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不宜将劳务关系混同于劳动关系。如果国有企业员工在工作之外,以完成的工作量或者任务为支付报酬的标准,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用人单位未为其提供养老、医疗、工伤等待遇,就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劳动法理论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分标准大体有:

  1、用工主体不同。与劳动关系相比,劳务关系可以建立在自然人之间;而劳动关系一般建立在企业、个体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自然人之间。

  2、劳方年龄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为16-60(50)岁之间,也就是说,已经到

  了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已退休的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务关系。

  3、劳方待遇不同。与劳动关系相比,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不享受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伤标准、经济补偿等待遇。

  4、合同约定不同。

  一般在劳动关系中,双方会签订劳动合同对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保护、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而劳务关系中,合同往往只约定报酬或以报酬计算方法为核心。

  5、用工期限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合同期、试用期由《劳动合同法》严格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一般用工

  期限比较短,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且双方可以自由约定,比如餐饮行业,该行业存在大量非全日制用工,在责任承担上一般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6、隶属关系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经济上、人格上从属于用人单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但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之间的从属性大大减弱,提供劳务一方主要是交付一定的劳动成果,并不受用人单位管理。

  7、工作性质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时间的对价;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往往根据劳动成果支付报酬,而不按劳动时间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5年2月4日,中央纪委法规室《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做出回复(附后),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困惑似乎仍在,故有必要再梳理一番。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否在企业兼职?

  网友“taishan”:请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什么规定?事业单位中非参公编制的普通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事业单位中什么级别以上的领导干部不能在企业中兼职?事业单位中党员是否可以在企业兼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普通人员和领导干部)只在企业中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是否可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普通人员和领导干部)在其单位投资或出资的企业中兼职是否可以?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我们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只属于对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学理性解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注意:此处解释者作了扩大解释,把规范性文件,也解释为国家规定了!是否妥当,值得研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

  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请牢记: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党员应是生产力的推动者)。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使只是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或者在其单位投资或者出资的企业中兼职,也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取酬方面的其他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

  网友“梦回青山碧水”:《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第十五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文中要求:“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

  综合以上规定,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只要合乎法律法规要求,就是允许的?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您咨询的问题做如下解答。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根据这些规定,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能否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一、《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21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这部分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三、其他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应当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2013.10.19):

  ……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飞哥答疑》提醒读者注意: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授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的权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出台背景(请牢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飞哥答疑》(微信公众号:2600623、欢迎关注)提醒读者读懂上述规定出台的立法初衷,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到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不要简单地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行为定性为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为何要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

  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指出: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官商分离的原则,发扬清正廉明、公道正派的作风,切实做到一心一意为发展生产服务,为企业和基层服务,为国家的繁荣强盛和人民的富裕幸福服务,决不允许运用手中的权力,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去经营商业,兴办企业,谋取私利,与民相争。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当前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正在逐步展开的情况下,有些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利用社会上存在多种价格和多种调节手段的客观条件,以牟利为目的而经商或办企业,并用所得利润变相增加工资,这不仅不利于

  经济体制的改革,不利于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而且危害党风党纪和干部队伍的建设。任其发展下去,不仅败坏改革的声誉,妨碍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必将严重破坏党群关系,腐蚀党的机体,毁掉一批干部。对此,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务必保持清醒头脑,采取鲜明态度,坚决予以杜绝。

  1986年2月4日《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合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指出:党政机关合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背景资料一:延安下发通知严禁公职人员违规经商

  2014年8月初,陕西省延安市纪委下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通知》,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做出严格规定。《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担负起主体责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担负起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1.严禁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用公款(包括行政经费、党团费、老干部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违规自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不得在经济利益上与群众兴办的企业挂在一起。

  2.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包括干部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独自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自己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3.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4.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5.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6.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为其亲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7.严禁离退休干部利用老战友、老部下的关系和曾经担负过领导职务的影响,为自己和他人以经商办企业为名,谋取非法利益。

  背景资料二:茂名市监察局2012年7月11日《关于重申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树立并维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没有界定,比如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包含在内?)为民务实、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特提出并重申如下纪律要求:

  1、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即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

  2、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即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等。

  3、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即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任何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活动;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引进资金、项目后,按当地政府政策获取奖金等物质性奖励等。

  4、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即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禁止党和国家工

  作人员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

  5、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即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6、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即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7、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全市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自查自纠,清理本人、子女及配偶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情况。凡被举报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的,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政纪法规严肃处理,同时对所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篇二:国企工作人员兼职最新规定

  

  国有企业?员兼职规定1、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领取薪酬及其他收?。2、兼职,是指在完成本职?作的前提下,利?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部分?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兼职便于现有?才学以致?,在提??才利?率,降低?才浪费等??起到了积极促进作?;同时,兼职?员在社会实践中吸取宝贵的实践知识,有助于本职?作质量的提?。但是,国有企业领导?员违反规定的兼职活动也有很?的危害性,会分散?作精?、挤占?作时间、影响本职?作,同时也不能排除个别国有企业领导?员通过兼职损公肥私、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3、即使是经过批准兼职的国有企业领导?员,也不能擅?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他收?。这?的“其他收?”包括奖?、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的酬?。需要注意的是,本项仅是规定不得擅?领取薪酬及其他收?,?没有规定不得领取收?。国有企业领导?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

篇三:国企工作人员兼职最新规定

  

  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兼职监事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兼职监事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兼职监事是指监事会中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二章

  兼职监事的条件

  第四条

  兼职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了解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与担任兼职监事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综合判断和沟通协调能力;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严守工作秘密;

  4.能代表企业广大职工意愿,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5.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资格条件。

  1.企业本部(不含子企业)职工,且在企业本部(新成立的企业集团须在核心企业)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上。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总裁(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财务、资产经营、投资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兼职监事的任免

  第六条

  兼职监事按以下程序产生:

  (一)企业研究提出推荐人选;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监办)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人选,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

  (四)国监办审核批复选举结果。

  第七条

  兼职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国资委不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兼职监事职务自然免除。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按程序选举产生新的兼职监事:

  (一)任期届满;

  (二)由于工作变动,不宜再担任兼职监事;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兼职监事的职责与管理

  第十条

  兼职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经监事会主席授权,参与制订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监督检查方案和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工作;

  (二)参加监事会会议,审议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

  (三)收集与监事会工作相关的企业信息,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反映;

  (四)根据需要,承担与企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

  (五)完成监事会主席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兼职监事应当按要求参加国监办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二条

  各派出中央企业监事会要保证和切实发挥兼职监事作用。

  (一)建立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的制度;

  (二)保护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的积极性,维护兼职监事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兼职监事联系企业、熟悉企业情况的特点和优势;

  (四)兼职监事因执行监事会工作任务,离开企业本职岗位超过1日以上的,须通知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支持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为兼职监事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兼职监事;

  (二)承担兼职监事履行职责发生的费用;

  (三)不得要求兼职监事作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禁止的行为;

  (四)不得因兼职监事履行监事职责,对其降职、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四条

  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五章

  兼职监事的纪律

  第十五条

  兼职监事应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履行监事职责时应严格遵守监事会“六要六不”行为规范。

  (一)未经监事会主席授权和批准,不得擅自以兼职监事身份安排、组织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向所在企业以及监事会以外人员通报、汇报、议论有关监事会及个人参加监事会工作的情况,不得泄露监事会会议内容,不得发表监督检查结论性意见;

  (三)对群众反映的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不得隐匿不报;

  (四)遵守回避原则,工作中遇到涉及本人、与本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申请回避;

  (五)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兼职监事职责的活动。

  第十六条

  兼职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兼职监事职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了解的或应当了解的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不履行兼职监事职责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泄漏监事会工作秘密,给监督检查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参与企业编造虚假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企业发现兼职监事有违反本办法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国监办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资委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监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11月7日国监办颁布的《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国监办发[2000]24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07日

  实施日期:2008年08月07日

  (中央法规)

篇四:国企工作人员兼职最新规定

  

  公务员可以经商、开店、兼职吗?许多?都有问过,“公务员能做兼职吗?”“公务员能经商吗?”下?我们?起来看看。《新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可以进??产经营?作,对于?产经营?作的项?也有了举例。规定?出让很多公务?员陷?尴尬,到底发?了什么情况,下?我们?起来看看吧。01、公务?员不可以兼职《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的规定。公务员是履?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资福利的?作?员,理当全?全?做好本职?作,?般不应在机关外兼任其他职务。02、公务?员不可以开店公务员不可以开店,国家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能经商,也不能从事其他的兼职?作,若是要从事本部门以外的企业内?作时,则需要有相关的部门给予批准,?且公务员在这些单位?,不能有任何报酬,否则要处在处罚等。03、公务?员不可以办企业国家公职?员不得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04、公务?员不可以?股开公司公务员是不可以开公司、从事三产、参股做?意的,对此《公务员法》有明确规定。对于公务员,原则上是要求???职。???职,保证公务员能集中精??好本职?作。??多职就会出现多重职务关系和多重?份,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盾和紊乱。如果公务员违反了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得以处罚。轻的情况会被警告并退还不当的收?,?旦情节严重,会被直接开除公职。补充:公务员虽然严格,但事业单位和其他公职岗位相对要求是宽松些的。公职?员包括这?个群体:?是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员;?是事业单位?作?员,包括管理、专技、?勤三类岗位?员;三是国有企业、基层群众性?治组织等单位从事管理、依法履?公职的?员,?如国企领导,村?书;四是未列?国家机关?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资收?的聘??员。四类?员执?不同的管理法规,在兼职、参与企业经营等活动有不同的要求。第?,公务员不允许在企业兼职、?股、参与经营获利。公务员不得从事?六种违纪?为,其中第?四条就是“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如确因?作需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否则,将按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事业单位?作?员?般不允许在企业?股,但部分?员可以兼职。事业单位?作?员包括?勤?员在内,按照《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原则上也不允许“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但2017年3?,为?励?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允许事业单位?作?员在单位批准同意下,在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兼职。兼职期间允许享受停薪留职、留岗,保留原有编制,职级?资正常晋升等待遇。但只能领取?份薪酬,其薪酬获得和成果分配,都要在兼职协议中经单位、个?、企业三?协商同意,并严格遵守,不当取酬,否则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其他不在编制内的公职?员,如国企领导、村?书、?学?村官、机关事业单位公益岗位?员等享受财政定额定?员,允许利?业余时间兼职、参与企业经营、?股办企,并获得报酬,但兼职单位、?股企业原则上不能与本职岗位相关或在职权管辖范围内。现在你明?了吗?要按照??的?作做好分内事,不能违规哦。关注天津华图,每?分享最新公考资讯

篇五:国企工作人员兼职最新规定

  

  国企领导离退休后,能否在企业兼职或任职

  通过上篇文章,我们了解了离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去企业兼职或任职应满足一定条件。我们这次文章接着和大家交流:离退休的国企领导干部能否去企业兼职或任职呢?。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2013年

  12月

  4日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规定,离退休的国企领导干部能否去兼职或任职分以下几种情况: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离)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

  2.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退(离)休三年内到与原任职企业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或退(离)休三年后到相关企业兼职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首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其次,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再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所在单位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任职)。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2013年

  12月

  4日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3、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企业,下同)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如何参照《意见》执行?

  答复意见: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

  括金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前备案或审批;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出资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到除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到任职年龄界限、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去公职后到企业任职的,按照《意见》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离)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退(离)休三年内到与原任职企业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或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的,按照《意见》第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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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国企工作人员兼职最新规定

  

  起草:

  日期:

  审核:

  日期:

  题目: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编

  号:

  颁发部门:

  分发部门:

  批准:

  日期:

  执行日期: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公司,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

  兼职管理

  第五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司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公司财务部,年终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由各单位研究决定对其奖励额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取酬,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一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1.本人填写《XXX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支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

  3.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阳光集团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严禁私自利用公司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其他机构服务或牟利。

  第十六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在本公司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建立兼职情况报告制度。兼职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在企业兼职的还应同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

  拟提名为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按要求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已有兼职情况,并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监察部定期对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补办有关手续。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党支部负责解释。

篇七:国企工作人员兼职最新规定

  

  关于xx公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兼职行为,加强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项规定”和中共xx省纪委等六部门《关于xx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xx纪发[200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xx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全资一级企业的董事会、党委会(或党总支、党支部,下同)、经营班子、监事会成员,以及xx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中由xx公司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指兼职报酬包括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董事酬金、业务费、奖励、补贴以及兼职单位送给企业领导人员的股份、红利等。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第一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确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在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经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讨论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

  组织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兼职,且不得兼任两个以上(含两个)下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在本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任何兼职报酬;经批准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兼职报酬必须全额上交任职企业财务部门,不得据为己有。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在下属独立法人企业(单位)、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兼任领导职务的,以及将兼职单位给予的报酬据为己有的,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过至行政撤职处分。已领取的报酬必须如数上交任职企业财务部门。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单位)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纠正。逾期不纠正的,追究纪律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由xx公司纪委负责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xx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篇八:国企工作人员兼职最新规定

  

  内蒙古国企高管兼职取酬规定

  1、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2、兼职,是指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兼职便于现有人才学以致用,在提高人才利用率,降低人才浪费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同时,兼职人员在社会实践中吸取宝贵的实践知识,有助于本职工作质量的提高。但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的兼职活动也有很大的危害性,会分散工作精力、挤占工作时间、影响本职工作,同时也不能排除个别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通过兼职损公肥私、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

  3、即使是经过批准兼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不能擅自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他收入。这里的“其他收入”包括奖金、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需要注意的是,本项仅是规定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而没有规定不得领取收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

篇九:国企工作人员兼职最新规定

  

  本部薪酬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有效吸引和激励公司员工,吸引更多更好的优秀人才加盟,确保公司“十二五"战略规划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薪酬管理理念

  在薪酬管理理念上,打破论资排辈和摒除单纯以职务定薪酬”的传统薪酬模式,按现代3P付薪理念,坚持以为“岗位”(Position)付薪、为“能力"(Personality)付薪、为“绩效”(Performance)付薪,同时兼顾内、外部公平,科学反映员工的贡献。

  第三条

  薪酬分配原则

  按薪酬分配的一般原则和央企的特点,本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效益原则:按央企工效挂钩办法,以效益为前提,实施薪酬总额控制,并按坚持“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员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建立员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共进退的机制。

  竞争原则:现阶段,公司属于战略性投入期,不符合工效挂钩条件的情况下,实施工资总额预算控制下的,有竞争力的薪酬领先策略,薪酬分配以提高关键岗位在人才市场上的薪酬竞争力和吸引力为导向。通过优化薪酬结构,调整薪酬水平,建立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从而吸引优秀人才,确保企业快速的发展。

  激励原则:薪酬以增强工资的激励性为导向,通过绩效工资增加薪酬的激励性,通过年度奖金和利润提成奖励政策,建立起风险与收益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通过设计不同职系的薪酬晋升通道,激励员工立足本职,通过持续提升能力和绩效实现薪酬的提高。

  合法合规性:薪酬分配制度要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下来制定,并且按国资委对央企的薪酬绩效管理有关文件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资关系在公司的本部员工,但不包含由集团每年核定薪酬的企业负责人。

  第二章

  第五条

  职级设置

  结合集团及公司的实际,本部设置十个职级,从高到低依次为:董事长(含党委书记)、总经理(含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含三总师)、总经理助理级(含副总师)、部门主任、部门副主任及主任工程师、处长、主管、主办业务员、业务员.总经理助理及以上班子成员为高管层级,部门的正、副主任以及主任工程师为中层层级,其他职级的员工为一般员工层级。

  第六条

  薪酬模式

  公司本部实施宽带薪酬体系,其中,本部中层及高管实行年薪制,员工层级实行岗效工资制。

  第三章

  第七条

  薪酬结构

  (一)我公司班子成员

  我公司班子成员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三个薪酬单元组成。基薪是高管年度基本收入,绩效薪金是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考核后的绩效薪金倍数乘以基薪。

  我公司班子成员的薪酬由集团负责管理。我公司副总工程师、总助层级由我公司参考班子成员的薪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二)我公司中层员工

  中层员工年薪制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工龄工资、福利津贴、年终效益奖励构成,其中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岗位标准年薪。年薪制人员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比例,视管理需要可以调整.(三)我公司本部一般员工

  职级及薪酬模式

  薪酬结构和水平

  我公司本部一般员工实施岗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福利津贴、年终效益奖励构成。其中,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岗位标准工资,视管理需要可以调整.第八条

  薪酬结构项目

  (一)总薪酬

  员工薪酬在广义上分为固定薪酬和浮动薪酬、间接薪酬三部分,这三部分构成了员工在公司获得的总薪酬。其中:固定薪酬是指公司每个月按照固定标准发给员工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补贴(副食补贴、独生子女费等);

  浮动薪酬是指根据员工业绩完成情况、企业经营情况发给员工的报酬,包括按照月、季、年考核发放的绩效工资、年终效益奖。

  间接薪酬是指公司可用货币化进行衡量的福利,公积金、商业补充保险等。

  第九条

  薪酬水平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员工按月发放的基本收入,是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岗位价值的体现,基本工资按照岗位职级设定,岗位越高,基本工资越高.基本工资按月度考勤结果发放,员工满勤时的基本工资为员工标准基本工资。

  (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的差异体现了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的差异,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员工考核结果为1。0时的绩效工资为员工标准绩效工资。

  我公司本部各职级员工的绩效考核办法另行下文.员工的年度基本工资与标准绩效工资构成了员工的年度标准薪酬。

  (三)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金额及比例

  根据员工绩效对企业效益的影响力,岗位职级越高影响越大,浮动工资比例越高的原则,确定不同层级员工月基本工资金额及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具体见下表(根据我公司薪酬管理和激励政策的需要,对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比例可做适当调整).职务

  薪酬发放比例

  年度绩效考核比例

  年度效益奖励

  代码

  B2B1C2C1D2D1职务层级

  部门主任

  部门副主任,主任工程师

  处长

  主管

  主办业务员

  业务员

  月基本工资

  35%

  35%

  50%50%

  50%

  50%

  月度绩效工资

  35%35%50%50%

  50%

  50%30%

  30%

  -—--———

  —-—-————

  ——---——-——

  0~3个月基本工资

  0~3个月基本工资

  0~3个月基本工资

  0~3个月基本工资

  (四)薪酬标准

  1、员工年度标准薪酬

  按有竞争力的薪酬策略,按同规模、同行业、同岗位劳动力市场价位中位数,确定本部薪酬标准中位值。

  其中:我公司高管层级员工由集团确定薪酬标准;其他层级员工按宽带薪酬理念,每个职级员工的薪酬为一个区间,区间内设置若干档,职级越低档差越小,级别越高档差越大;相邻职级之间的薪酬标准有一定的重合.2、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是公司按照员工的工作年数,即员工的工作经验和劳动贡献的积累给予的固定工资。工龄工资标准,具体见下表:

  工龄

  标准(元/月/年)

  工龄工资

  20工龄工资以查档的方式确定,从参加工作起开始计算(包括部队服役);每年的一月份为工龄工资调整时间,按自然年度调整。

  3、福利津贴

  福利津贴构成员工的间接薪酬,是员工所能享受到的一种福利待遇,包括国家法定性津贴、国家强制性保险、补充保险和公司为员工提供的有关补助。

  国家法定性津贴按国家的有关文件执行。

  国家强制性保险、补充保险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为员工提供的补助,按我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技术职称津贴

  当员工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代表其达到了对应职称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能力,当员工所从事的岗位的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要求与职称一致时,对于处长以下(不包含处在)员工给予技术职称津贴(含注册专业证书).技术职称津贴暂不执行,待我公司职称制度等有关文件下发后,确定执行时间。

  职称津贴

  教授级高工

  高级

  中级

  助理级

  5、年终效益奖励

  我公司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利润总额,可以发年终效益奖励.处长及以下级别员工发放0-3个月的月度标准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绩效工资)作为年终效益奖(具体发放月数,由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部门中层年终效益奖励政策视情况另行制定。

  第四章

  薪酬运作管理

  第十条

  入职员工薪酬水平的确定

  1.岗位级别的确定

  人力资源部综合新入职员工的学历、工作经验、个人能力、市场价位及岗位匹配程度确定其岗位职级。

  2.岗位工资水平的确定

  以确定岗位职级对应的工资区间的某一档为起薪点,依据岗位说明书(或岗位胜利力模型)要求,结合员工的综合资历、行业稀缺性、内部同级别员工薪酬水平,在综合平衡后确定员工入职之后的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

  现有员工薪酬套档

  按目前的薪酬水平,在考评的基础上,各层级员工原则上就高套档,对于目前薪酬水平与个人能力、经验、知识水平以及内外部薪酬差距相差

  5标准(元/月)

  2000100050020比较大的员工,在经部门分及分管领导的提议下,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审批后向更高档级调整。

  第十二条

  特殊人员薪酬

  特殊人员指的是试用期员工、实习生、借调人员、交流人员、外派人员、劳务人员等员工.(一)试用期薪酬

  新招聘入职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约定试用期。为吸引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进入我公司,创造有竞争力的吸引人才的条件,新入职人员试用期薪酬按以下办法执行:

  部门副主任级及以上人员,试用期薪酬按100%发放(根据管理需要可进行调整);处级及以下人员试用期薪酬按80%发放。

  试用期人员福利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

  实习生

  为培养选拔优秀毕业生进入公司工作,公司选择一些即将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到公司实习.实习生在与公司签订实习协议后,每月给予800元/月的实习津贴和餐补。

  (三)

  借调人员

  借调指临时抽调到我公司本部工作的下属企业人员,借调人员的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工资按借调前标准保持不变在原单位发放,福利津贴由我公司本级发放,原单位停止发放。

  (四)

  交流人员

  以人才培养、锻炼、熟悉企业情况为目的或短期支援企业某项工作任务的本部工作人员,交流到下属企业的,人事关系在我公司本部,薪酬、福利在本部保持不变。

  (五)

  外派人员

  由我公司本部外派到下属企业工作的人员,为我公司外派员工,人事关系保留在我公司本部.派遣人员,薪酬、福利津贴按外派公司的标准执行,在本部发生的保险公积金由下属公司承担,年末统一结算。

  因个人或工作需要,已与我公司本部解除劳动关系并与下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属于我公司外派人员。

  (六)

  劳务人员

  我公司本部的专职司机、清洁工及安保人员等后勤服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的,薪酬标准按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薪酬

  (一)新录用员工,从报到之日起计发薪酬;我公司内部岗位异动的员工,15日前正式宣布或文件下发的,从月初调整,15日后宣布的,从月末调整薪酬。

  离职员工从离职审批之日起停发薪酬,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按服务月数,在年度绩效考核后发放绩效年薪。离职员工不享受年终效益奖励。

  (二)事假工资

  员工休事假,每月事假超过一天的,需计扣工资,事假扣款=(月薪酬/月计薪天数/8)*事假时数.(月薪酬指全部货币化薪酬)

  请事假累计一个月,年终效益奖金按应发金额减发20%,两个月减发40%,以此类推,直至全部减发完毕。

  (三)病假工资

  1、短期病休,按休假天数扣除绩效工资(15以内不扣)。

  病假扣款=(月绩效标准工资/月计薪天数)*病假扣款天数*50%

  2、长期病休,指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两个月以上,医疗期内给予员工病休待遇,支付病假工资及“医疗救济费”.病假工资支付比例及医疗救济费金额见下表:

  病休时间:N连续工龄:M病假工资支付疾病救济费

  单位:月

  单位:年

  比例:%

  M≤260%—————

  因疾病或非因工2≤M<470%—---—

  负伤连续休假在4≤M〈680%--—--两个月以上6个6≤M〈890%

  ——-——

  月以内

  8≤M100%

  —-—-—

  因疾病或非因工M≤1—-—--40%

  负伤连续休假超1≤M<3—-—--50%过6个月

  3≤M—-——-60%

  以上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低于北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按北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包含由个人承担的保险、公积金等)。

  在医疗期内病休两个月,年终效益奖励减发20%,四个月减发40%,以此类推,直至全部减发完毕;年度病休超出医疗期人员不享受年终效益奖

  励。

  (四)带薪休假

  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哺乳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看护假、丧假等为带薪休假,带薪休假按正常出勤发放薪酬与福利;

  (五)离岗培训员工

  员工公派进修、脱产培训连续离岗超过三个月,培训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培训期间不参加绩效考核,无绩效工资。年终效益奖按实际在岗的时间进行调整。其它事项执行公司培训管理办法及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

  员工自费脱产培训学习期间,自批准之日起停发薪酬,法定社会保险中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公司统一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

  (六)离职人员

  1、正常离职的人员,一般员工的绩效工资考核后按正常的发放周期发放;部门副主任以上年薪人员,绩效年薪在年底考核后发放。正常离职人员不享受年终效益奖和其他薪酬待遇。

  2、因严重过失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或表现不佳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及负面影响,被劝退或辞退人员,只发放在岗期间的固定工资,取消自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之日起的所有剩余绩效工资、奖金。

  (七)员工因公负伤,其工资待遇按《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员工被有关部门拘留、收容、审查,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之内,按事假处理;超过1个月的,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生活费。

  (九)工资中扣除部分

  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从个人工资中扣除法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扣除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扣除其它公司管理制度中的扣款项目。

  第十四条

  薪酬调整

  (一)整体调整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可进行整体调薪,其标准最终由董事会确定:

  1、公司经营效益发生重大变化;

  2、社会物价水平显著提高或降低;

  3、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与工资行情发生重大变化;(二)岗位变动调薪

  岗位变动后,按变动后的岗位调整薪酬标准。

  1、员工在本职系内职务晋升或平调,岗位工资依据就近就高原则进行调整;员工在本职系内降职,岗位工资依据就近就低原则调整.

  2、员工在职系之间的岗位变动,按新岗位的任职资格确定其在新职系中的职级,并在新职系中晋升.3、员工身兼多个岗位的工作时,薪酬按主岗位的薪酬标准执行,另外给予相应的兼职津贴。兼职津贴体现在员工年终效益奖励中,或通过适当提高主岗位的考核系数体现,主岗位考核系数提高幅度参考对兼职岗位的业绩考核结果执行;

  4、副职主持工作时,薪酬标准在本级内上调一档执行;不再主持工作时,薪酬标准调整回原标准。

  (三)绩效考核调整

  员工按年终综合考核评级结果,每年有一次绩效调薪。

  绩效考核结果,需要强制分布并控制各考核结果的比例,具体控制比例如下表(可根据薪酬策略调整比例):考核结果

  S(卓越)A(优秀)B(称职)

  C(基本称职)

  D(不称职)

  所占比例

  ≤5%

  ≤20%

  ≥5%连续两年年度绩效综合考核为C(基本称职)或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D(不称职),可以调整其岗位及降低其薪酬,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年度考核结果为A(优秀),在同职级内上调一个档级;年度考核结果为S(卓越),在同职级内上调两个档级。

  本级员工绩效考核办法另行下文。

  (四)个别审批调整

  1、有特殊功劳表现;2、中途录用的员工具有优秀的技能与成绩;

  3、为同行业间竞相争取的人才;

  第十五条

  薪酬支付

  (一)支付时间

  1、公司最迟在次月5日前支付上月基本工资和月度绩效工资.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提前发放。

  2、实行年薪制人员的绩效年薪,参考国资委有关规定,在每年年末在绩效考核后,一次性预发年绩效考核工资的80%,余下年绩效考核工资的20%部分,在次年经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一次性发放。

  (二)支付形式

  所有正式员工的薪酬通过银行代发薪酬.第十六条

  薪酬保密

  员工个人薪酬信息是公司机密,公司的薪酬制度及绩效考核结果等,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制度实施后,其他相关规章制度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

  员工劳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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